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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一下近体诗的“二四字恒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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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4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介绍一下近体诗的“二四字恒定理论”
  对待近体诗诗律,一直存在着寛和严两种意见。笔者的立场,向来站在寛的一边,因为它有利于近体诗的普及推广。
  近来读到李乃珍先生的《说诗解律》(齐鲁书社2013年版)一书,深为作者的独到见解所折服。《说诗解律》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师从王力先生,将王力先生的观点归纳为“二四字恒定理论”,即五言句第二字与七言句第二、四字的平仄必须遵从标准句式的要求恒定不变,其他字位(不含句尾字)均允许平仄的变更。
  书中引用了明代徐师曾说过的话:“句中的第二字不能拗,一拗,诗体就变了。”也引用了清代王士禛说过的话:“七言第六字可以变格,变格后要救一下。”书中重点引用了王力著作的两段文字,一是《诗词格律》:“五言第二字‘分明’是对的,七言第二四字‘分明’是对的,至于五言第四字、七言第六字,就不一定‘分明’”;二是《诗词格律十讲》:(五言)“只能以后联出句的第二字的平仄与前联第二字的平仄相同作为粘的标准。当然,如果是七言,第四字也要粘”。 李乃珍以王力的上述两段话,表明“二四字恒定理论”是王力继承和发扬了先人的研究成果而总结出来的,他只是给这种理论起了个名字而已。有了“二四字恒定理论”,就表明五言第四字、七言第六字的平仄,不像传统的要求那样严格了,它们是可以变更的。变更后,五言第四字、七言第六字就可能失去联间的正粘关系。对于七言句,会出现第四、六字同平或同仄的句式。这种现象尽管不提倡,但从诗律角度看已经不是违律行为,至多是一种不太完美的缺陷,而最大的益处是放宽了近体诗平仄要求的尺度,使诗人获得了诗律本身给予的联式组合的自由。
  《说诗解律》书中用例子证明,唐人对五言一三字,七言一三五字的平仄更易是大量存在的;而对节奏点上的五言第四字、七言第六字的平仄更易,也是大量存在的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种存在,表明“二四字恒定理论”是有事实作基础的。
  笔者建议对近体诗的“二四字恒定理论”有兴趣的人可以找来书本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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