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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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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5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是我2010年讨论道德的相关几篇文章集中而成,基本在内容上没有做过多的衔接工作,但基本是围绕道德问题展开的,根据自己之前的所想进一步做探讨工作而成,所以基本上思路是连续的。有些可能直接提出康德的道德律而没有过多的阐述,读者读起来会比较吃力,还请多多见谅。有机会,再把自己的这几篇好好地连成一个整体。

人为什么总是认为自己是对的
人们的良心
与其说是一种先天存在的某物
不如说是一种不得不的自我肯定。
这种肯定完全走到了道德良心的对立面——盲目、麻痹。
这种肯定不仅在道德上
在认识上更是体现无疑:
人们的思想影响着他们的行为
这些思想是他们个人所接收并形成的
人们所接收的,不论是怀疑、肯定、否定和不知
前提都是去肯定(一种比上一行里的“肯定”更原始的“肯定”)
即:
我“认为”(即原始的肯定)这是肯定的
我“认为”这是否定的
我“认为”我对于此是无知的
我“认为”这是值得怀疑的。
换言之,人们所接受的一切之思想皆被主体所认可。
无论它们是否矛盾,只要接收者不认为矛盾,这些思想便呈现出接收者所认为的那样,否则,则于“肯定”、“否定”、“怀疑”、“无知”之间转换。
他们的行动准则便依据这些思想去行为并在个人的理解能力或暂时理解内不产生矛盾与冲突。
  
当他们的行为产生后,如果要想去检验行为的正确及合理性时,所用的工具正是那产生行为的思想,用产生行为的思想去检验该思想所产生的行为,这无疑等于用A去检查A是否是A,结果只能是A=A。换言之,人们根本无法在新的思想及深入的思想形成之前检验出行为的盲目。
  
这一现象在现实中表现为,大多数,或绝大多数,或几乎的人们只要一旦“扪心自问”,得出的结果就是“问心无愧”。
  
但行为的发动并不只有由思想数据所启动。行为的发动因包括:反射、冲动、考虑和习惯。反射是迅速而似乎并无意识参与其中的,也毫无对错可言。冲动则由情感的驱使而产生,正常情况下,人的冲动是有的,但基本参杂在习惯与考虑之中,完全由冲动占行为的主要作用的,很少,除非那人“感情用事”,而且冲动往往使人在事后反悔,这就与我们刚才讲的——只要人一扪心自问就问心无愧相冲突。考虑其实与冲动一样,在一行为中占主导地位的时候并不多,对多数人来说,考虑只是在根据个人已形成的思想去考虑,很少将考虑作为思考而进行新的学习,以深入参考自己的行为。在绝大多数下,人们往往是通过受“教育”(广义)进行习惯性行为的,这些习惯的形成,则是原先“教育”不断积垫的思想在惯性下发动的。

这样看来,行为的发动因中,考虑与习惯属于由原先思想所发动,而此两者在行为的发动因中又占绝大多数,那么我们说人只要一扪心自问就问心无愧,也同样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成立的。

知与信

信和知是否能够分开?因为生活中大多数情况下是知与信合于一处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愿意相信是先有知而后才有信(为何人们相信知在前而信在后,这一问题后详)。那么是否有只信不知的情况或只知不信的情况呢?这将涉及到基督徒基本认为上帝只可信仰不可证明。换言之,只可信不可知。然而对他们最有说服力的设计论证明已然是一种知了。他们口口声声说上帝不可证明,但心中却已有一个理由来让自己相信:世界很神奇(是一个有机体),有很多人类无法解释的东西,所以一定有一个东西在背后支配和操纵这一切,于是这个背后者就是上帝。他们的理由很简单,甚至中间的推理无法成立。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对错误的知识的信仰同样也是由错误的知识而来,我们又如何说这些基督徒的想法就不是错误的呢?于是,首先,我们明白了他们并非所谓无条件地信仰。他们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去相信一个东西。第二,我们也必须承认他们强大的信仰的力量来自于实践。

据我所知,无论我们肯定、否定、怀疑还是不知道,前提都是我们必须“肯定”这些(肯定、否定、怀疑和无知)。也就是说,我们只有在接受这些知识的情况下才能被转入我们的知识库,换言之,凡是被转入知识库的都是已经被接受了的思想。然而之所以被接受,只有在你相信(无论你相信与否,都有一个原相信,这个原相信就是原“肯定”)的情况下才能被接受。总而言之,凡是知,即已被接受,换言之,即已相信。未被接受的,在我们之外,我们之外的,我们既无知也无信。当然,或许你会说有些知识只是在原有的素材上调整了关系,从而构成了新的知识,又怎么说是在我们之外呢?但是我们在知道之前并不知道这些新知识,只有被“原肯定”肯定之后这种新知识才能建立,所以新知识依然是在我们之外。(当我这样说的时候,这个“新知识”只是一个无内容的空的对象,这又将涉及到人是否能指示出在人之外的空的却是有所指的对象,如康德的自在之物。而事实是,怀疑就可以是无内容的有所指,比如一个人学习某一哲学家的思想,但无法提出任何反驳,也同时相信这一哲学家的思想,但是他知道之后还有很多哲学家,肯定有指出该哲学家思想问题的人,于是他心存对这一哲学家思想的怀疑,可是却没有任何怀疑的内容,即反驳,而只是有一个反驳的理由。)


从此,我们就可以看到,其实知和信是同时被出现的,而不是分割的,我们找不到知与信分割的例子。同时,我想大家也许已经看到,我只提了“信”,而无涉及信仰,这或许是另外一个问题。

如此,则容易解释为什么通常人们为什么认为知在前而信在后了。人们并没有发现这个“原肯定”,他是下判断的基础,而人们的目光却只停留在原肯定之上的“肯定”、“否定”、“怀疑”和“未知”。人们只认为自己肯定才去相信,然而事实是,即使你怀疑,你也肯定你在怀疑,而怀疑也必将是有对象的怀疑,这样的怀疑本身就是一种“知”,即你已有所肯定。总而言之,人们是混淆了原肯定与肯定之间的差别。

另外我观察到这一主题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有关,笛卡尔无可怀疑我们在怀疑,即我们必须肯定我们在怀疑,他的意思是认为这个怀疑是最根本的,然而,“肯定”这怀疑的“肯定”却比怀疑的活动本身更根本,没有它,则怀疑不能想象。至于两者究竟是什么关系,有待于进一步思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友说:
    知,应是通过观察和学习得来的,应该存在两种方式,一个是主动获取,另一个是被动接受。
    信,是在知的基础上,经过思维肯定,从而得到的一个结论

答:
    被动接受与主动获取都不是完全的,都必须有主体的能动在其中。即使迫使他接受,那也得他肯接受,他否定你,也代表他接受了否定你的想法。
    你说的“信”,还是“肯定”,不是“原肯定”。你必须肯定你的“肯定”、“否定”、“怀疑”、“无知”,“肯定”、“否定”、“怀疑”、“无知”才能成立。那么这个在这四者之前的“肯定”,就是最基础的。你认为的“肯定”不是最初的,不具有本质性。
  我们要知道,并不只有肯定句才是知识,当你说这不是什么的时候,不论对错,你的全句前都可以加“我认为(肯定)”,比如说“这不是动物”,那么可以改为“我肯定(认为)这不是动物”,如果你忧郁不定,那也应该改成“我肯定(认为)这可能不是动物”,肯定认为不是对动物是与不是的肯定,而是对你自己这一想法的肯定(这种肯定叫原肯定)。之所以一切语句都可以这样加,是因为一切客体都是主体的客体。你肯定自己的想法,同时也就不断确立了自己的知识网,一个由知(肯定)、不知、怀疑、不知组合而成的知识网。

批良心

良心是什么?良心我们通常理解有两方面,一个是固有道德观,一个是做错事时的自我谴责。

第一条,我们有固有道德观吗?固然有,但很多具体方面也有很多不同,不同的文明与地区的道德不同,造成了流血事件。小到生活中不同价值观之间的冲突。所以人们把良心称作固有道德观是非常错误的,他们总是说你摸摸自己的良心,但是人们摸到的只是自己的价值观,根本摸不到通用的道德。

第二,由于上面说的,我们只能看到自己认可的道德,那么我们自我的谴责也只能限制在冲破自我道德而做的坏事,换言之,只有你意识到自己在做自己也不能容忍的事时才会有谴责声。那么超出自己的道德观之外,即使你做了其他人或社会看来是错的事你也不会有谴责声。小到妈妈以为自己一心为孩子好,实际上却是强迫,这时妈妈就根本不会有良心的谴责。而且如果目的与结果的分离,那么也同样意识不到,比如一个人的目的是这样的,他把达到目的的手段实现出来,但是这些手段顺带地产生了其他的负面结果,可是这个人只专注于他的目的,他也就根本意识不到自己造成的不良结果。再者,我们也会因违反良心但却得到的利益所沉醉,从来根本不理会良心,良心的谴责到了根本无用的地步。

说白了,良心就是自我评判的工具,作为法官的自己只使用自己的法律,唯一的优点就是违反不了自己的法律。说难听点,良心就是自私,某种程度上讲,良心必将走向自己的非道德面——无良。甚至助长无良,由于自以为的良心的强烈而继续干着没良心的事。

对康德道德律令是否成立问题的一点想法
  
黑格尔就批判过康德在批判理性之前却没有对批判哲学本身进行批判,这在很多方面我们抛弃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角度依然可以看到,也正如他们所指出的,其物自体无论是否是必须承认的前提,康德都运用了他认为不能运用于其上的因果律去推断出来;另外,康德的逻辑学只是稍微改动了形式逻辑就说成是理性的四种能力,十二大范畴;而他的道德律令更是既定在人们都会进行道德的自我反思并接受良心的谴责之上,正如康德崇拜的卢梭口口声声大呼自己最对得起良心一样,康德的假定是站不住的,以下我将针对这一方面作一些自己随想之随笔的记录,不够深入之处,读者权当参考。

  康德的道德律令是如何诞生的,在叔本华看来不可思议,他批判康德把这个假定当前提,而不对这个假定本身进行思考,而当作理所当然的事实。其根据无非是当一个人站在知性世界(理智世界)的立场上来思考问题时,换句话说就是自我反思,即对着道德律令(使你自己的主观准则成为客观法则)反思时便会对即将要实施的行为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向善,是否符合道德。我以为这是极靠不住的。按尼采说,你对动机进行检验,可是有些动机本身并不是呈现于内心的那个样子,往往由复杂的成分的组成,甚至由潜意识或无意识支配,那么你该检验的是那背后你感觉不到的动机还是你感觉到的动机?

  另外,我个人在阐述反驳观点之前,先对动机与预期效果(预期效果与动机是一回事,而与实际效果不同)进行一些探讨。一个人一旦认可了动机,也就等于认可了预期效果,否认了动机也等于否认了预期效果。同理,对预期效果的承认与否也将决定对动机的承认与否,承认与否认是同时的,而非交叉。其根由在于人们总是按照自以为对的思想去行为,即使是犯罪,虽然行为被否认了(正如康德认为的那样,只要你对自己进行反思,你还是会认为自己犯罪是不对的,而我之后的观点在于反驳:其实其中的前提是这个罪犯必须首先接受并认为犯罪是不对的思想,这便明显地带有后天的意味及多样性的特点。所以我最后是肯定康德的道德律令在一定限度内能起到自我约束的作用,但最终其局限性极大),即预期效果被否认了,但同样其动机如果稍一反思便知犯罪是不对的,便同样对动机也进行了否定,虽然动机与预期效果皆被否认了,但行为依然能够发生。当然,这种否认是不完全的,只是在道德意义上的否认。罪犯必将给自己造就其他能够产生其行为的理由及动机。

  那么,一个人肯定了自己的动机便也肯定了自己预期的行为效果,那么一旦效果与其预期相反,即事实造成伤害他人的效果或事实为不道德的行为时,同时动机者本身不能意识到这两种情况,那么他便根本不会否认自己的动机,所以他根本不会产生自我谴责,在这种不道德的情况下,康德的道德律令根本不会出现于人脑的知性世界并对其加以谴责。因为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即是道德律令,已经使主观的准则成为客观的法则,实际上却是将主观的准则强加给他人,强加给世界而认为这就是客观法则。这乃源自于个人的价值观的问题,没有人与生俱来便拥有道德律令,空洞的道德律令必将被填充以各民族各团体各种个人的主观准则或客观法则。

  黄振华先生在《论康德哲学》中举了一个他认为最能说服那些不相信存在有康德那种普遍必然的道德律令的人的例子,他是这样反驳我们的:“我们的设想就是恶行或行骗永不被发现,亦不招致不良的后果,亦能获得同等的利益;我们甚至设想:用不正当的方法,即用作恶或行骗的方法,与用正当的方法去获取同等的利益,其难易的程度亦完全相同,那么会选择哪一种方法呢?”而且他要求人们在两者之间必须作出其一的选择,他的回答是,人们必将选择用正当的方法去获取同等的利益,而非不法手段,从而证明其实道德律令是理性事实,是存在于每个人心中的。但是我们必须发现,其实对于接受行恶行为或行骗的手段是恶的观念的我们来说,这种选择确实是必然的,但是没有接受过这样的观念的人呢?你如果让那些吃人的原始人选择,让他们选择吃人以获取食物及奴隶与不杀人不奴隶人便可过舒服的生活,你问他们会选哪种,他们也许会选不杀人与奴隶他人而过舒服的生活,但原因并不是因为杀人或奴役他人让他们觉得不道德,而是因为那样不用过战争的日子。换言之,总而言之,黄先生的例子其实已经告诉我们这些行为是恶的,其前提只能适用于我们这些“文明人”,他提前就说这些行为是恶,还有谁会不去选呢?

  李明辉先生则根据波蓝尼的“隐默之知”而证实康德的理性事实,具体可参见:http://www.douban.com/note/100799925/。这里只摘录其核心的句子,他说:

“一般人在作道德判断时,并未清楚地意识到他自己的‘道德’概念及其所依据的道德法则,但这无碍于其道德判断之正确性。我们可以说:此时他的道德意识是一种隐默之知,相对于其道德判断而为一种辅助觉识。道德反省即是要将注意的焦点转移到隐默的道德意义,抉发其中隐含的道德法则。在这种情况下,他也会体会到因‘意义丧失’而使行动的意义瘫痪之经验。但是他将注意力重新投注于道德判断本身时,其道德意识便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而益形稳固。道德哲学之实践意义即在于此。”

由我们之前对黄先生的反驳可知,很多判断是后天形成的,康德的道德律令虽具有抽象的意义,但是什么是“客观法则”这必将被填充以后天的道德价值观,纵然存在如李明辉先生所说的“隐默之知”,也不过是一个空洞的形式,并且据叔本华的分析,“叔本华认为,康德的这一律令无非是对‘你不愿意别人如何待你,你也勿要如何待人’这一著名定则的一个释义,一种模糊而伪装的表达方式。康德这一律令,因为它暗含了这样一个条件:人们对我做什么是我做什么的法则。它是完全自私的,是在互利互惠的条件下做出的妥协。”

  总结我的思想,其实我觉得人们做恶(就效果论)更多的是出于惯性而非什么肉体的诱惑,什么没有足够的自律来坚持道德律令,我们应当致力于改造文化及加强教育,而不是鼓励每个人都去扪心自问自己的良心,这种自问的模式与作恶的模式如出一辙,鲁迅的人吃人不就是在顽固的文化下人们自摸着自己的良心干的么?当然那种明知错而犯错的除外,这种情况下,则适用于康德的自问模式。

  我的这篇思想并不新颖,早在批良心一文中早有涉及,只是针对康德而再次提出,批良心原文:http://www.douban.com/note/95399020/

   另外,刘昌元先生在《尼采》一书中这样反驳康德的道德律令:“如果自由即自律,那么当一个人做出违反道德律之事,她就不可能还是自由的。这样,她怎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一点他是站不住脚的,按照康德本身思想来说是完全说得通的,向善是自由的,作恶只是因为不去选择向善,也就是说当你想作恶的时候,有一个向善的选择的自由,你如果不去选择,你不是对恶背责任,而是不去选择善背责任,也就是说做恶本身不必背责任,而是你不选择不做恶才应该背责任,换句话说,你是没有选择善才有恶。其实,康德的内在矛盾在于,如果既然向善是自由选择的,那么同样,无论恶是否是肉体的诱惑或其他所引发的,如果没有道德律令便必然去行为,但是,如果一旦向善是自由的,那么同样也就意味着向恶其实也是一种选择,也是一种自由,这正是康德的内在矛盾之所在。

  我想,康德的道德律令其内核:使主观的准则成为客观的法则——这一思想是可以借鉴的,虽然我否认每个人都有自我谴责的能力,但是人们只要一反思这条律令还是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具体什么是客观的法则这将成为人们任意填充的口实。其根由正如前面提到的,我们接受的道德法则往往是后天的,而非先天的,虽然其发动的形式是按康德所谓的道德律令的框架下发动的。而这种发动的形式在叔本华看来也是自利的,换言之,也是后天获得的,只是康德做了最抽象化的处理。也就是说,康德的道德律令是最抽象化的,这是无可否认的,但他只是利己主义发动道德的抽象化而已,利己主义及康德道德律令背后的基督教文化本身就应该是受批判的对象,而不是所谓无条件的前提。

(1)
对康德来说,人只有不犯罪的自由,然而去犯罪如果不是完全自由的,不一样剥夺了责任么?但我们可以说去犯罪的刹那你是有选择的,即选择在道德律令与违反之间进行选择。然后你根据选择再去行动,那么你是自由的。但问题是如果毫不犹豫,根本没有反思道德律令呢?在这一点上,康德为了保证自由,设立了一个遥不可及的知性世界(理智世界),并认为每一个人的心中都存在这个世界,人是两个世界的集合体,是必然与自由的集合体。这显然有点牵强。而李明辉用隐默之知来证明道德律令的存在也不能不说是对康德这一牵强做法的弥补,好证明道德律令是时时刻刻都在我们心中的。李明辉所说隐默之知不过是个运行的机制,拿什么来运行,依然可以分先天或后天。我们完全可以认为,我们后天习得的道德观念在运行的时候被隐藏在内心中,但隐藏而不显这一特点并不能证明这些隐藏起来的东西本身是先天的。所以认为隐默之知成立则道德律令成立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由康德的动机论看三层动机结构及道德律之应用
  
首先让我们来看下行为效果与行为动机的分离,通常我们认为即使动机再好,行为效果达不到,甚至更遭的话也是不道德的。但我们又会发现,事实上,有些动机如果只要够单纯和善良,我们也无可指责。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是不道德的,什么情况下是可以原谅的?

  以一位母亲爱孩子为例,我们说爱孩子本身(既不包括内容的单纯形式的“爱”)绝对是道德的,但是,你“怎么去爱”则又是另外问题。但是一个人要采取什么方式去爱时,这本身也是一种动机。由此,我们看到两种动机,既单纯形式的动机,和有内容质料的动机,换言之,以此为例,“爱”是纯动机,“怎么去爱”则是具体的指导原则,我们也可以称之为意志或意向。

  康德的道德律是混合动机和行为指导原则两方面的东西,它是检验动机是否道德的工具(虽然不一定每一个人都用它)。它不仅包括检验纯形式的动机(以“爱”为例),也包括检验指导原则的意志(以“怎么去爱”为例)。

  通常我们以为康德认为只要动机够单纯即可、够善良即可。这只是单纯的从纯动机方面来检验,然而我们会发现从最初的纯动机到最后的实际效果产生之间有一连串的动机,其中居其次的就是指导原则的意志,康德的道德律不仅要检验第一个动机,还要检验指导原则的意志(也是种动机)。并且在指导原则意志与实际结果之间有一连串的工具动机,工具动机指向具体实现动机内所包含预期结果的手段,工具动机以具体手段为对象(所以有必要将其与前面我们提到的纯动机与指导原则的意志相区分),以理智为之执行。

  也就是说,康德道德律不只检验前两种动机,而且也检验一系列为实现预期结果而实施的工具动机,从而最终保证行为的道德性。如此被保证的一系列动机,如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我们也无可厚非。

  由此,我们得出了动机的三个层次:纯动机、指导原则意志与工具动机。

  为什么一系列工具动机或者说三个层次的动机都要用道德律去检验,因为只要行为一旦涉及他人,必定牵涉到道德与否的问题。那么,我们说如果一个人处于荒岛之上,他做了那些在通常看来是非道德的行为本身是否是不道德呢?

  这个问题再论。

昨夜梦见道德律之想

康德认为应当使个人的行动准则成为人人都能接受的法则。换句话说就是:你如果允许自己有理由去侵害他人,那么他人也完全可以以同样的理由或借口来伤害你,你不愿意这么做,所以你必须克制自己并尊重他人像自己一样。由此,康德道德律的动机论便成为了效果论(当然我的主题并不想论证这一点,前人也有做过,可以参考,又由于文献不在手头上,暂不对道德律的其他规定作效果论的解释)。

不仅其道德律是效果论,并且是效果论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从不道德的角度来看(我的梦是从这方面看的,所以我暂时就从这一点出发),不仅包括违反康德的道德律,也包括无意识的伤害(这一点我在之前的日记中提到过,这里再作扩充),即动机并不指向目标或预定效果A,但是却造成了伤害他人的效果A,或许我们可以说,当他意识到这一伤害时便会忏悔,然而人们为什么要忏悔呢,因为他原来的指向并没有料到会有这样的结果,是没有责任的,又为什么要忏悔呢?如果人无意识地伤害了他人,难道可以不忏悔么?如果不忏悔就不会有自我纠正及重新返回道德律,所以忏悔本身就表明了道德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效果。

看似这一方面并没有新奇,但是我们必须要记住,即使你时时刻刻遵守道德律,但是依然“计划赶不上变化”,你虽然在你预定目标前谨慎做到不伤害预定目标相关的人,但并不能确定你在这一实现过程中是否会附带地产生伤害他人的行为,在这些行为中我们的注意力并不产生,于是便没有意识,可以说连潜意识或心理学上的无意识也没有。试想一下我们的人间不是如此么?不是鲁迅所说的人吃人的世间么?他们又何尝是故意带着一颗吃人的心去吃人呢?鲁迅就很明白,这一切都是文化的产物。我们需要忏悔,忏悔只是为了将来避免伤害他人,造就美好人间,但发生了的就是发生了的,痛苦就是痛苦,我们不能因为我们不在“场”或没有意识到就可以逃避自己的责任,任何对他人造就的伤害都是罪,这种罪不能用法律来判,只能是道德文化的行刑,并深化到内心处。

即使如我之前所说,用道德律去保证动机的三层结构,依然保证不了它所产生的效果有多少会伤害到他人。从这方面看,我从来不认为人们的不道德在于缺乏良心或按良心办事,或者这种良心确实是高程度的如康德的道德律那样,真正的不道德是我们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缺乏这种习惯,即使良心再好,按着不良习惯来,依然能造就罪恶。而这种罪恶连意识都可能进入不了。

更何况别说那些连忏悔意识也没有的无意识地伤害他人了,这种是纯粹的人吃人。

再从效果论出发,另一种情况是,虽然一个人以利益之心去实现他的目标,但并不伤害任何人,康德往往认为这些人是商人(我觉得不妨理解成那些为了赚钱而面带微笑的服务员)。如果我们没有理由把带着一颗利己之心去雕刻木头成像以销售是一种不道德的话,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不伤害人的利己之心是无所谓不道德的,以非纯利他的动机来衡量道德与否是否太过局限?如果因为是木头,所以无疼痛,所以我们必须以人为中心,这更说明了道德律是一个效果论而不是动机论。但是我们可以换个说法,一个只有一个人的孤岛,这个人的任何行为能构成非道德么?显然不能(我暂时这样认为,但是可能对动物的残忍行为也构成不道德,如果只是为了纯粹的娱乐而捕杀)。这更说明道德与否只有在人与人之间才能衡量,人与人之间只有互相作用,所以道德与否是效果论。

当然,以利益之心而不伤害他人的行为也不构成道德,道德毕竟属于利他范畴。(我对自己这点质疑,按效果论,对他人有利就是道德的,即使动机不纯)

当然我们必须注意一种情况,那就是同情,当你同情他人的时候,在可分析的范围内,我暂时找不到可以说明同情也是一种利己的行为。因为你会发现你是瞬间产生的情感,并且不带有自我指向的倾向。但同情本身就是道德么?这也很难说,因为同情也可以使用在并不值得同情的人的身上,比如犯罪分子同情另一个犯罪分子因为犯了和自己同样的罪而坐牢。

道德可教,并且必须去教

道德感(良心)是否可教?

如何做到道德是经后天学习的。道德感即良心是分析性的,是自我评判的工具。拿自己的标准衡量自己只能得出自己满意的答案,与其说他是一种审问机制,不如说是一种获得自我肯定力量的机制。事实上是否如此,如果你有所体会,你就会发现你周围绝绝大多数人都自我良心感觉不错,俗称自我感觉良好。就连道德败坏,随手插队的人都完全可以做到面不改色,而且得手之后还颇有得意之快感。如果人进行自我否定,那么,面对他的只有上帝与自杀。

康德的道德律完全可以理解成后天的道德准则(前提是必然因果与自因的对立被取消的话,我想这种努力也有人做过,也不做论证),换言之,生产出的产品大了一号,并不是因为产品本身变大了,而是生产的机床与质料变大了,那个生产产品的机床和质料就是康德的道德律,产品就是用他的道德律来衡量自己。

认为道德不可教的人是认为良心的获得是先天的,或许是,但这并不是重点,重点是如何使你的良心发挥作用,这完全是后天的事。中国人通常关门都很响,如果邻里住得近(尤其是现代密集的城市住房),就会产生影响他人的不道德的噪音。难道我们可以寄希望于他能无中生有地自我改正么?一个人插队成性,你能希望他能自我改正么?稍有智商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尤此,可见所谓的良心能力之微薄到无的程度了!但你却不能否认他存在着良心,并且这种道德感有时候还很强,特别是被什么种族意识激起的时候,俗称愤青。

我们也只有通过指出他的问题,向他进行说明。当然他可能并不会因此改正,但起码能让问题进入到他的注意力和意识。可惜的是,我们少得可怜的教育并不培养习惯,并不告诉你哪些该做不该做,即使有也很少,我们总是培养所谓的良心或道德感,而不是具体的道德习惯。即使是现实中也是如此,呼吁所谓的人人献出一份爱,世界将成为美好的明天也是呼吁良心,而不是教人道德。

当然我们这里也需要对道德感的机制做一个讨论,之前的日记中我讨论过良心是自我评判的工具,是分析性的问题,这里我还要补充说明人是否能够自我否定?我的观点是人只有进行自我肯定才能对原先的进行否定。换言之,可能并不存在纯粹的否定,否定总发生在肯定之后。试想一下是否如此?当我们对自己原先的思想进行否定时,必须首先要有自己所肯定的内容,并且你所否定的内容与你肯定的内容可以同时存在(如果当你并没有意识到它们是冲突的话。肯定的内容可以否定原先肯定的,而且肯定可以单独存在而不发生否定,如我肯定前面存在一棵树。孩童的成长过程多是肯定的过程,他们对事物多是进行接收。

由此,我们看到道德感的肯定的内容本身如果要想进行纠正首先必须要有新的内容进行肯定从而实现对原先的否定。这种肯定就来自于道德的教育,这种教育不仅培养道德感,也要培养具体道德准则。

但即使有后天的教育,人们依然可能出于环境和个人的原因而违反。其中文化的因素占了大部头,试想一下,随地大小便、吐痰、插队、闯红灯是否是文化的产物还是个人道德感的缺失?即使一个接受不应该闯红灯的孩童在大人的带领下长期养成了坏的习惯,甚至他如果拒绝闯,可能遭到大人的训斥。我不得不感叹这种现象。

我们的群体缺少一种氛围,这种氛围使我们即使在道德感不强的情况下也可以遵守,这种氛围来自四周的眼神,来自他人的评价。

道德的四个盲点

1.以获得不正当的快感来替换掉道德感
2.以自己特殊的道德标准来评价自己
3.以自己特殊的道德标准去衡量别人
4.在自己的特殊道德标准外看不到道德与否的问题,道德与否的问题不产生注意力

第一种情况比较普遍,俗称自私,当然第二、第三种情况也可以称为广义的自私。当然第一种情况是连自己的特殊的道德标准也违反,而第二、三种情况则不违反。所谓道德感也是一种快感,人们在遵守道德准则时所产生的快感,当然遵守只是为了遵守,而不是出于获得快感的目的,快感只是附带的。当然,我这里的道德感指的是一种欲为道德之事的冲动。

第二种情况我在之前论证过,即良心是分析性的,用自己的思想去衡量自己只能得出自我感觉良好的结果。这一点很重要(不过这里不阐开解释),即使内心中存在所谓客观的良心,如果不在主观上发挥作用,那么也等于是零。我的论证过程是人们的一切知与信的行为是等同的,知的过程就是信的过程。由此一切观念之产生皆已信,那么要改变这种信,必须加新的观念以否定原先的,否则用自己原先指导自己行为的准则去衡量自己的行为,只能得出A=A这样无聊的结论,不增加任何知识。我们往往认为道德败坏的原因是人们用自己的特殊标准去衡量别人或出于自己而违反自己的特殊道德准则,殊不知,其实第三种情况的根基在于第二种情况。另外,我们总是痛斥那些道德沦丧的人应该“扪心自问”,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即他的道德标准能够看出自己的错误,那么扪心自问或有作用,因为这种明知故犯的原因可能是被迫或缺乏监督。然而如果是这第二种情况,则扪心自问是无用的,原因我想前面已经论述过,第三种情况也是如此,扪心自问只是无用功。

第三种情况在很多情况你所能承受的强度并不代表别人也能承受,你制造了噪音却以为别人和你一样是在欣赏音乐或能承受而不发生影响,更或者认为对方如果也制造相同的噪音则对你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事实上,一些能力和属性是人所普遍拥有的,人的承受能力也基本相同,但更多的情况下人是作为特殊的人而不是人的种类。所以,你不能把自己的特殊标准强加到他人的头上。而是要在同样能够造成自己痛苦的强度上去理解。以噪音为例,你不能说你养了只公鸡,每天半夜鸡叫。你不能说这种鸡叫对你不会有影响你就认为对其他那些产生抱怨的人也不影响。而应该这样想:如果你自己也同样半夜被吵醒是一种什么心情及因此造成的失眠对健康的损害有多大?!我们不应当从相同的原因(鸡叫)去考虑问题,而应当从结果(被吵醒并失眠)去考虑问题。当然,也有例外,尤其是一些歇斯底里的人或有变态行为的人,这些特殊性我们则完全没有必要去照顾,他们特殊的要求对常人来说是不正当的,不能与停止鸡鸣的要求相提并论,最好的办法是将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隔离。

前三种情况都是在自己看得见的范围内去评价自己与他人,最后种情况则根本连自己特殊的道德标准都不能参与,即注意力并不产生。我们的生活并不是时时刻刻都想着自己的一举一动是否都符合道德标准,很多行为我们的道德意识并不参与其中进行反省或检查。原因有二,一是根本没有产生注意力,即自己从没想过要去反省;二是自己能力或视野有限,在自己可能想到的范围外还存在道德与否的问题,即我们的目标指向A,在实现过程中却因为过程附带产生出不良影响或有利影响B,而这个B是对A的道德意识之外而产生的,我们有道德意识参与,可是并没有将B纳入到其中。以刚才半夜鸡叫为例,虽然我们可以把他列为第三种情况,实际上如果鸡的主人如果没有意识到这影响了他人,而他人也没有告诉他,那么这时就不产生道德注意力,也可以属于第四种情况。因为毕竟行为的主体是鸡,直接产生不良影响的是鸡,而不是鸡的所有主体——人。但我们难道就可以说你没有意识到就能说明你没有责任么?为什么你不反省下你的这一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

针对以上四个问题,我基本讨论多于解决,我的解决方法很局限,就是寄希望于习惯,希望在下一代养成良好的习惯,这种习惯的培养不仅着眼于道德感的强度,也着眼于具体的道德行为规范(尤其是生活的细节,这些细节更多的应该指向他人,而不是一味强调勤劳、勇敢等针对主体的美德)。

[ 本帖最后由 静仔 于 2011-2-5 11:23 编辑 ]
发表于 2011-2-5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坐板凳。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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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5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堰鹤 于 2011-2-5 11:57 发表
估计是哲学系的,这样讨论有点枯燥啊

那你看最后篇结论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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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5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菩提本非树 于 2011-2-5 12:01 发表
先坐板凳。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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