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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曹喜蛙

乞丐艺术家李宗泽谈范迪安“嫖妾”“动鸡” 文见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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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8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柏年做得对,现而今檀比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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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9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男人都喜欢寻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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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6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剽窃案爆炸新闻





有头公案是怎样被法官玩成无头公案的

——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封公开信

【引言】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剽窃案:当铁板钉钉的证据浮出水面时,法院却在正式的法律裁定书行文中强行篡改原告的起诉状,把范迪安从被告中拿掉掉,把直接的各个责任人拿掉掉,把已经真相大白的剽窃事件制造者和实施单位也统统拿掉掉,让有头公案变成无头公案,事实导致此案尚未开庭黄以明就已经输了。


(图为发表在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生活报》2006年8月13日第26版范迪安署名的剽窃证据)


尊敬的全国人大各位领导、各位代表:您们好!

我叫黄以明,中国公民,一位普通的文化工作者。有关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剽窃”我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的官司媒体广泛进行过报道,已经受到全国读者的关注。

此前,大家都普遍关注的是我有无充足的证据证明范迪安确实剽窃了我的文章,到底只是范迪安所谓的网络相互转载的“张冠李戴”的“被署名”,还是有权威媒体侵权发表的“源头”?

早在今年四月份,在法庭程序原告被告双方交换证据时,第三被告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在提交的证据及向法庭提交的答辩词中,已明确了其所属的中华特产网登载涉案文章系转载,源头来自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生活报》。现已查明:范迪安剽窃我的文章并非所谓的网络相互转载的“张冠李戴”的“被署名”,而是有精心策划的权威媒体发布源头:署名“范迪安”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的文章全文发表在一家权威、合法、有国家统一刊号、发行上百万份覆盖东三省的一份都市大报——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生活报》,该文一字不落的刊登在该刊2006年8月13日(其他众媒体包括中华特产网的转载时间都在14日、15日之后)的第26版,且是该版的头条主打文章,图文并茂。(该报该版原件照片见题图,此证据已经由公证处公证保全。)同时由范迪安指认的涉案展会“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的主办单位是文化部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中国美术馆。

按说,当此铁证浮出水面之际,应是各位办案人员之幸,大家可以松一口气、公正的了结此案的时候,不料恰是此时,当原告的我在正式开庭之前已向二中院申请追加剽窃文章发布媒体《生活报》主办单位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涉案展会主办单位中国美术馆、文化部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为本案被告的时候,却受到从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高院的严加阻挡,不予追加。尤其,更滑天下之大稽的是,北京市二中院竟然未经审判就企图将本案最大的剽窃嫌疑人“范迪安”从被告中拿掉掉,不知是何用意?当法院的以上动机正式地用一纸民事裁定书以极其拙劣的表达方式向我下达(见附件二),本人发现问题十分严重,严加驳斥,立即依法向北京市高院上诉。北京市高院却一再给本人谈话做工作,企图让本人撤销对北京二中院裁定的上诉。

一路谜团重重,似乎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指挥着一切,明眼人都能看出:

1、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高院都在阻挠“民告官”,不让《生活报》主办单位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中国美术馆、文化部中外文化交流中心等官方单位作为被告,为此不惜剥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玩弄一个法律词语所谓“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2、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高院都在保护“官人”范迪安,企图把作为本案的最大剽窃嫌疑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从成为被告的事实中拿掉掉,为此目的不惜各种滑稽、拙劣的手段(见附件二、附件三)。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给我下达的“(2010)二中民初字第6765号民事裁定书”,在陈述我的起诉时居然使用了调包计,我明明是告的范迪安非法使用我的文章并假冒署名为他自己的文章(见附件一),却变成了萧长正使用了我的文章并假冒署名范迪安(见附件二),。史上又一次上演“狸猫换太子”的把戏了。

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确实能量很大,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分明已经摆平、搞定了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高院。北京市二中院竟然为他在裁定书的行文中把范迪安的名字从被告中消失(见附件二);尤其当二中院因为此不当行为被上诉到北京市高院时,北京市高院在终审裁定中竟然置逻辑常识于不顾(见北京市高院(2010)高民终字第1747号民事裁定书第5页(见附件三)“即使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所属的《生活报》刊登相关文章,以及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中国美术馆主办展会的行为是奥托康中心登载本案被诉侵权文章的源头和基础,也不能证明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中外文化交流中心和中国美术馆的行为与奥托康中心有关”等等),配合二中院“保范”;好像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高院都是为他范家开的。可见范迪安其能耐的不一般。

5、一审二中院、终审高院都前后肢解了原告起诉书对范迪安为首的多名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将官方机构、商业机构和多个个人的包括策划、展览、宣传、发布、转载等系列共同侵权行为(见附件一)肢解为只针对一个民间网站转载的间接侵权行为,以一个仅仅转载了此文的“中华特产网”网站作为“策划、展览、宣传、发布、转载”的全权替罪羊进行审理(见附件二、附件三),企图掩盖以范迪安为首的策划实施者《生活报》主办单位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中国美术馆、文化部中外文化交流中心等的直接侵权行为。导致了已经大白于天下的整个剽窃事件的源头和基础:侵权文章的发布媒体《生活报》的主办单位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涉案展会“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的主办单位中国美术馆、文化部中外文化交流中心均被阻挡在作为此案被告之外,让直接侵权人均逍遥法外,使有头公案变成无头公案。

6、岂料当我上诉之后,北京市高院的关于追加被告的终审裁定书的结论竟与二中院的裁定一模一样:“黄以明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不同的是,“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也就是说,在我这次官司中我已经无权再追加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等为被告。

7、由此明眼人能看出,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厉害,尽管我们不知道那只看不见的手到底干了什么,但明眼人能猜出那只看不见的手与范迪安的不一般的关系。正是这只看不见的手,是范迪安的主心骨、保护伞,志在确保范迪安以及与范迪安一条线上的人与单位都平安无事,为此不惜剥夺本人的合法权益。

8、综上所述,在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剽窃案程序审理过程中:当铁板钉钉的证据浮出水面时,法院却在正式的法律裁定书行文中强行篡改原告的起诉状,把范迪安从被告中拿掉掉,把直接的各个责任人拿掉掉,把已经真相大白的剽窃事件制造者和实施单位也统统拿掉掉,让有头公案变成无头公案,事实导致此案未开庭原告我黄以明就已经输了。

其实,早就在今年两会刚刚结束的时候,范迪安在接受《武汉晚报》采访的一篇题为《范迪安:“涉嫌剽窃”案法院正审理 相信法院公正》文中早就暗示过他的能量,范迪安发表在该报上的原话是“法院正在受理过程,在法院还没有做出最后的判决时,我不再谈论这个问题,我也很坦率。相信法院的公正,判决之后,媒体和社会可以讨论这个问题,我愿意参与讨论。有消息第一时间告诉你。”信心满满的向记者和读者暗示他已经把法院搞定,他相信法院会为他“公正”“判决”,当然他没有坦白他使用了什么手段。

为此,我郑重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针对本案的执法者的执法过程进行调查:

1、调查北京市二中院的裁定书和北京市高院的终审裁定书,在剥夺我追加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等作为本案被告的法理中,都一致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同一法律关系”这一论述,都一致做出的黑龙江报业集团等三被告与我民事起诉书的侵权事实到底是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是不是必要共同诉讼?

2、调查我在本案中起诉的第一被告范迪安为首的三被告为达到谋求自己利益的需要,通过展会和媒体宣传在中华特产网等其他媒体上实施了系列侵权行为,怎么中华特产网和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所属《生活报》刊载完全相同的内容,前者是同一法律关系,后者就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呢?

3、调查本案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是否与一只看不见的手勾结进行了有违宪法本意的违法行为,是否为保全某些人的非法利益剥夺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4、调查我们的法制到底是毁在怎样的人手里?

北京高院的终审裁定已经下来,我已上告无门,只能冒昧地请求全国人大正式做出解释。

特此请求!

                             中国公民:黄以明 谨致!
                               2010年10月25日



附件一:原告黄以明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共3页)


附件二:北京市二中院(2010)二中民初字第6765号民事裁定书(共4页)


附件三:北京市高院(2010)高民终字第1747号民事裁定书(相关页面1、5)


[ 本帖最后由 曹喜蛙 于 2010-10-26 23: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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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显示不出来,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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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6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晕,我这能看到

咋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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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杯具。天朝的司法、文化、教育、宗教等各方面都政治绑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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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候 ~~
看新闻 长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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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贾谬:中国会有真正的公民社会吗

贾谬:中国会有真正的公民社会吗

这篇文章在腾讯那边很火,我看了给转过来,以飨各位。
——曹注


二十世纪初,中华道统倾颓已然,贫者不安身,富者无立命。1917年11月7日,传统中国的遗民梁济问他的儿子梁漱溟:“这个世界会好吗?”三日后,梁济在北京积水潭投水自尽。殉国前,他在遗书中说:“国性不存,国将不国。必自我一人殉之,而后让国人共知国性乃立国之必要……我之死,非仅眷恋旧也,并将唤起新也。”

一个世纪以来,沧桑巨变,天地几度翻覆。中国将走向何方?在风中飘荡的没有答案。我们只能将所见闻、所亲历的一切遭遇作为实验,去叩问时代的神经。近一年来,笔者亲见公民黄以明法律维权之艰险,不禁对当下法治与公民意识心生寒意。古人逢此,“长太息以掩涕”,而今日之我,却也只能被人笑话“闲得蛋疼”了。尽管如此,心中的疑虑还是不能抹去:中国会有真正的公民社会吗?

自去年冬天至今,近一年时间,在对黄以明法律维权的关注中,笔者见证了执法者的行径、媒体的姿态、公众的观念,更见证了剽窃者的理直气壮。其实,事实很简单:署名“范迪安”的文章“《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发表在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生活报》2006年8月13日第26版),全文1500多字完全剽窃自黄以明的艺术文论《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发表在台-湾《艺术新闻》杂志2000年第12期),而这次剽窃的背景是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策划、中国美术馆等主办的“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在宣传炒作中大量、大规模侵权使用了黄以明《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为维护自己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黄以明拿起了法律武器,却尝尽了“民告官”的苦头。先是剽窃者高调出场,发动全国媒体进行话语围剿,始而以领导面目训话,进而作委屈状喊冤,进而颠倒事实蓄意陷害,甚至在中-央级法律媒体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报《检察日报》上以整版篇幅对维权者进行公权迫害;而当铁板钉钉的证据浮出水面,法院却在正式的法律裁定书行文中强行篡改原告的起诉状,把范迪安从被告中拿掉掉,把直接的各个责任人拿掉掉,把已经真相大白的剽窃事件制造者和实施单位也统统拿掉掉,让有头公案变成无头公案,导致此案尚未开庭黄以明就已经输了。

自古以来,仕人(官员、公务员)阶层作为中国社会的管理者,同时起着教育者的功能,所谓上行下效,一个时期的社会风气、道德水准,是由官员引导、推动的。广州一小学生,说自己的理想是当贪官(2009年9月3日《新闻晚报》),深刻地揭示了这一道理。在范迪安剽窃案中,作为副部级文化高官,范迪安可以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这于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无疑是灭绝性的摧毁。就像血站牟利引发了无偿献血机制的信任危机,当官的可以这样玩法律,民众还能怎样信法律?在一个法治失去信用的环境下,谁来保障公民的权利?何谈公民社会的建设?

面对范迪安剽窃案,民众大多习以为常,就像无偿献血是应该的,黄以明被馆长大人剽也是应该的。甚至有人质问为什么老“纠结”着范迪安,是不是要“炒作”(这正是范迪安发动媒体引导的)?更有甚者,竟然祭出“佛法”,要求受害者“放下”法律武器,“交给上天处置”(这正是利益集团吃人的工具)。一切皆如无偿献血,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意识,多么驯良的中国“公民”呀!!!而这一切,正正是社会没有了教育者,民众的公民意识一直没有得到正常的发育。实验证明,在仕人阶层失去社会教育者的功能(起到的而是负作用)之时,作为公民我们迫切需要的是自我教育。

封建时代,我们老百姓一直是被教育的,还好那时候尚有士大夫传统,尚有为民请命的人。而今天,如果我们还是被“教育”,我们能做的只能是“无偿献血”,只能是对维权公民黄以明无动于衷,而自己静悄悄地成为下一个“黄以明”。我们有能力自我教育吗?中国会有真正的公民社会吗?(作者:贾谬)

[ 本帖最后由 曹喜蛙 于 2010-11-2 23: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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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前不久北京被查封的“天上人间”,据说那里面的女子不但长相、身高、还是学历、外语、素质,据说都是一流的,哪里找不到“会讲外语,有很好的素质”的青楼女子?哪个要求都不算高难度。不要说找素质高的女子,就是找纯粹的“风尘女子”现在也是满大街都是,找这样的演员哪有什么难度?媒体早就报道了,现在的大学女生处女率下降厉害。

这种新版谋女郎,老谋子可付不起出演费,几个纯情女和富二代斗斗地主,肢体不碰触就赚十几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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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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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读具有深层意义的文章,有着忧国忧民的责任感,民主正义是我们永恒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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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想当诗人,也无意做知识分子,只想成为一名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民,更希望有生之年看到中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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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曹喜蛙 于 2010-11-2 23:39 发表
贾谬:中国会有真正的公民社会吗

这篇文章在腾讯那边很火,我看了给转过来,以飨各位。
——曹注

二十世纪初,中华道统倾颓已然,贫者不安身,富者无立命。1917年11月7日,传统中国的遗民梁济问他的儿子梁漱溟 ...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胡总的“新三民主义”;习总前不久在前面加了一句“权为民所赋”。

既然“权为民所赋”,那么后面的阶段理应是“官为民所选”,我想到那时,中国才能算是真正的“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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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曹喜蛙:张艺谋“印象海南”失败谁之罪?

曹喜蛙:张艺谋“印象海南”失败谁之罪?
           作者:曹喜蛙
张艺谋的印象系列之《印象•刘三姐》和《印象•丽江》都曾大获成功,然而其被寄望破解地方旅游危局的品牌演出《印象•海南岛》却大败。去年4月亮相至今,《印象•海南岛》平均每天接待观众约500人、上座率不足三成、收入仅8万元,远低于预期中的70%上座率、日均门票收入29万元。前期投资的 1.8亿元显然打了水漂,谁之罪?
《印象•海南岛》是海口旅游的阻击战,曾被寄予厚望。那是2006年10月,在《印象•刘三姐》和《印象•丽江》大获成功的背景下,海口市政府邀请张艺谋导演团队对实景演出进行创意和策划,海旅集团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海口市投入1000万元作为前期的操作费用。
其实,项目失败的首要责任就是海口市政府,在决策的理念上存在严重的“懒惰思维”,什么科学决策咱就不要去奢望,仅仅从常识上就看出当地政府领导没有动脑筋,常言道“事不过三”,观众、游客的审美娱乐不排除“张艺谋厌倦”,人家《印象•刘三姐》和《印象•丽江》的成功难道能当然的保证你《印象•海南岛》的成功?显然不会,连张艺谋自己都不敢保证。这种艺术的复制显然存在很大的风险,不知当地政府为什么要甘愿冒这种风险。
类似海口市政府这样不考虑“张艺谋厌倦”的投资风险的地方,其实不仅仅是海口一家,我知道国内还有好几个地方的政府都在干这样的蠢事。
当然张艺谋的印象系列的“张艺谋厌倦”的投资风险绝对不是100%,往大的说风险也就是50%,但这已经相当危险了,这种投资决策“迷信”的懒惰倾向每天都在发生。其实在这个案例中,地方政府的决策动机绝对不是诚心去找风险,而是缺乏创新思维、怕承担创新风险的明显表现。事情往往就是越怕承担风险,危险则越大。除了在这种项目投资上的迷信、懒惰思维,其实在旅游规划、活动策划等各个方面都存在,正因为如此,各地的规划、策划几乎都是一个模子克隆的,普遍缺乏新意,效果自然也都平平,这个大家已经司空见惯了。
《印象•海南岛》的失败有张艺谋的责任吗?有,但比起地方政府来说小多了,因为人家张艺谋卖的就是这个东西,适合不适合哪个地方,这是地方政府自己的事情,与张艺谋没有太大的关系。自然地方政府是绝对脱不开关系的,但也要分清的是这个项目的失败,绝对不仅仅是这个项目决策本身的失败,而是整个海口旅游的失败,试想想:如果海口的游客天天爆满,还怕《印象•海南岛》没人看?事实是海口旅游整体水平的差劲才影响了《印象•海南岛》的成功。
作为海南国际旅游岛的一个重要城市,海口旅游存在不可忽略的短板,在中国、在世界海口旅游都缺乏必要的拳头产品,与三亚比肯定是差远了,更别说连三亚都存在致命的问题了,事实上整个海南的旅游服务体系存在严重的“诚心”和“品牌”的缺失,存在巨大的“好大喜功”“不自量力”,整个基础服务体系、主打项目都没有真正的解决。就说《印象•海南岛》,其实只是一个旅游的辅助项目,是很难独立成功的,除非是整个海南旅游水涨船高才能获得成功。长远来讲,随着海南旅游整体水平的提升这个项目应该还会起死回生的。
游客当海南旅游休闲,去看《印象•海南岛》很正常,但没有人会专门为看《印象•海南岛》去海南。所以当初的所谓用《印象•海南岛》去激活海口旅游纯粹是扯淡,缺乏必要简单常识推理,更别说科学论证了,你以为《印象•海南岛》是《图兰朵》?除非《印象•海南岛》明星璀璨,除非张艺谋天天在那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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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0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乞丐艺术家李宗泽谈范迪安“嫖妾”“动鸡”

乞丐艺术家李宗泽谈范迪安“嫖妾”“动鸡”
  
  话说世界小姐联合会与国际嫖客协会达成过一个双边协议,就嫖与被嫖约法三章:拿波腕儿,好B领导先玩;拿波兔儿,玩小姐须付费;拿波撕瑞,嫖客玩小姐不需要理由(领导更不需要理由)。话又说,中国艺术小姐界出了个新鲜货(行话叫青山绿水),这个新鲜货就是黄以明,新鲜就新鲜在他有《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这个好“波胰”。近来,摆肚儿和股沟都在说,黄以明的这个好“波胰”被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嫖”了。这年头儿,权力就是鸡鸡,才能就是“波胰”,鸡鸡嫖“波胰”天经地义,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是,嫖客也罢,小姐也罢,不遵守“操规则”那就是不称职的小姐、不称职的嫖客。作为一个乞丐“艺术家”,饿没有谈艺术的身份,跟小姐一样只有挨“操”的份儿,既然如此,谈谈“操规则”总还可以吧。
  首先,《操规则》拿波腕儿明确规定:好“波胰”领导先草。据此可断,黄以明不是一个称职的好“小姐”。《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这个好“波胰”2000年就发育成熟了,而黄以明却一直捂在身上手ing自慰,竟然从来没想到应该献给领导。泥黄以明既不是美协滴又不是书协滴,凭什么号称书法家和啥子艺术评论家?作为一个草根就是给人家草的,有机会就让领导先草,这才叫有“操守”吗?泥黄以明一个草根就是被人草的命,自己有个好“波胰”却只让人看,不让人草,尤其是不让领导草,还想不想有饭吃?“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啊!
  再首先,《操规则》拿波兔儿明确规定:玩小姐须付费。据此可断,范迪安不是一个好“嫖客”。中国美术馆馆长也罢、中国美协副主席也罢、前中央美院副院长也罢,作为领导,拥有草好“波胰”的优先权是应该的。况且范迪安馆长还不是一般的领导,是中国艺术界的最高领导,审美能力可不一般呀。怹黄以明的好“波胰”成熟6年了,也曾走光给人看过,却还没“破处”。究其原因,一则黄以明捂的严实(可怜可恨啊,身为小姐却不懂得卖),再则诸嫖客有嫖心没嫖胆(屁股决定鸡鸡,坐的椅子不够硬呵)。最终还是范迪安馆长有眼光有胆识,2006年那惊艳一“嫖”,可谓高潮迭起啊!地球人都知道,领导都配有秘书,秘书写的文章都是给领导剽的,领一份工资也就愿剽愿卖心平气和了,这就好比养小妾,双方都讲究职业“操守”。问题是,黄以明不是范迪安养的小妾,您范迪安把自己的名字插入黄以明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这不是“嫖妾”,这是“玩小姐”。嫖妾可由管家开支,人家小姐的“波胰”可是正规的,货真价实良心买卖,是要付费的。吃霸王餐,嫖霸王妓,真是太不讲究了。更不地道的是,您范迪安高潮迭起,“小姐”黄以明却被蒙着眼睛塞着耳朵堵着嘴巴,一点快感也不给。其他小姐谁还愿意把“波胰”亮出来?一个好“波胰”也“嫖”不到,您当领导的还有啥“性趣”?连根草都不给羊吃,羊儿灭种了,狼大人还吃啥呀?
  又首先,《操规则》拿波儿撕瑞明确规定:嫖客玩小姐不需要理由。据此可断,那些拿嫖客动机说事儿的记者们,不是脑残了就是心残了。地球人都懂得“饥鸡硬了要草B”,更何况是领导的饥鸡!常言道,屁股决定鸡鸡,屁股坐的椅子有多硬鸡鸡就有多硬。范迪安官人坐的椅子可是中国美术馆馆长的椅子,“饥鸡”硬了又见到那么好的“波胰”,难道不“操”?“饥鸡”都插进去了,还在那儿谈“动鸡”,你以为领导像你这种文学青年,习惯了用左手(或右手)解决问题?你们这些个记者啊,如果不是脑残也不是心残,那就肯定是没长鸡鸡了。作为“鸡者”,先天不全啊!
  笔者(B者、“波胰”者)作为一个乞丐艺术家深明大义,知道自己那点才能就是个“波胰”给人草的。这一点黄以明不如我,这是黄以明饭碗的问题,于我无关。不过,范迪安官人“玩小姐”不付费,可就威胁到我们这些 “波胰”者了,“波胰”都给您“操”了,连口饭也不给口吃,天地良心啊!更没良心的是某些个记者,鸡鸡都插进去了,还在白话有没有“动鸡”,你是真没长鸡鸡呢还是真没长鸡鸡呢?
  
乞丐艺术家李宗泽谈范迪安“嫖妾”“动鸡”
  
  话说世界小姐联合会与国际嫖客协会达成过一个双边协议,就嫖与被嫖约法三章:拿波腕儿,好B领导先玩;拿波兔儿,玩小姐须付费;拿波撕瑞,嫖客玩小姐不需要理由(领导更不需要理由)。话又说,中国艺术小姐界出了个新鲜货(行话叫青山绿水),这个新鲜货就是黄以明,新鲜就新鲜在他有《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这个好“波胰”。近来,摆肚儿和股沟都在说,黄以明的这个好“波胰”被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嫖”了。这年头儿,权力就是鸡鸡,才能就是“波胰”,鸡鸡嫖“波胰”天经地义,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是,嫖客也罢,小姐也罢,不遵守“操规则”那就是不称职的小姐、不称职的嫖客。作为一个乞丐“艺术家”,饿没有谈艺术的身份,跟小姐一样只有挨“操”的份儿,既然如此,谈谈“操规则”总还可以吧。
  首先,《操规则》拿波腕儿明确规定:好“波胰”领导先草。据此可断,黄以明不是一个称职的好“小姐”。《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这个好“波胰”2000年就发育成熟了,而黄以明却一直捂在身上手ing自慰,竟然从来没想到应该献给领导。泥黄以明既不是美协滴又不是书协滴,凭什么号称书法家和啥子艺术评论家?作为一个草根就是给人家草的,有机会就让领导先草,这才叫有“操守”吗?泥黄以明一个草根就是被人草的命,自己有个好“波胰”却只让人看,不让人草,尤其是不让领导草,还想不想有饭吃?“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啊!
  再首先,《操规则》拿波兔儿明确规定:玩小姐须付费。据此可断,范迪安不是一个好“嫖客”。中国美术馆馆长也罢、中国美协副主席也罢、前中央美院副院长也罢,作为领导,拥有草好“波胰”的优先权是应该的。况且范迪安馆长还不是一般的领导,是中国艺术界的最高领导,审美能力可不一般呀。怹黄以明的好“波胰”成熟6年了,也曾走光给人看过,却还没“破处”。究其原因,一则黄以明捂的严实(可怜可恨啊,身为小姐却不懂得卖),再则诸嫖客有嫖心没嫖胆(屁股决定鸡鸡,坐的椅子不够硬呵)。最终还是范迪安馆长有眼光有胆识,2006年那惊艳一“嫖”,可谓高潮迭起啊!地球人都知道,领导都配有秘书,秘书写的文章都是给领导剽的,领一份工资也就愿剽愿卖心平气和了,这就好比养小妾,双方都讲究职业“操守”。问题是,黄以明不是范迪安养的小妾,您范迪安把自己的名字插入黄以明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这不是“嫖妾”,这是“玩小姐”。嫖妾可由管家开支,人家小姐的“波胰”可是正规的,货真价实良心买卖,是要付费的。吃霸王餐,嫖霸王妓,真是太不讲究了。更不地道的是,您范迪安高潮迭起,“小姐”黄以明却被蒙着眼睛塞着耳朵堵着嘴巴,一点快感也不给。其他小姐谁还愿意把“波胰”亮出来?一个好“波胰”也“嫖”不到,您当领导的还有啥“性趣”?连根草都不给羊吃,羊儿灭种了,狼大人还吃啥呀?
  又首先,《操规则》拿波儿撕瑞明确规定:嫖客玩小姐不需要理由。据此可断,那些拿嫖客动机说事儿的记者们,不是脑残了就是心残了。地球人都懂得“饥鸡硬了要草B”,更何况是领导的饥鸡!常言道,屁股决定鸡鸡,屁股坐的椅子有多硬鸡鸡就有多硬。范迪安官人坐的椅子可是中国美术馆馆长的椅子,“饥鸡”硬了又见到那么好的“波胰”,难道不“操”?“饥鸡”都插进去了,还在那儿谈“动鸡”,你以为领导像你这种文学青年,习惯了用左手(或右手)解决问题?你们这些个记者啊,如果不是脑残也不是心残,那就肯定是没长鸡鸡了。作为“鸡者”,先天不全啊!
  笔者(B者、“波胰”者)作为一个乞丐艺术家深明大义,知道自己那点才能就是个“波胰”给人草的。这一点黄以明不如我,这是黄以明饭碗的问题,于我无关。不过,范迪安官人“玩小姐”不付费,可就威胁到我们这些 “波胰”者了,“波胰”都给您“操”了,连口饭也不给口吃,天地良心啊!更没良心的是某些个记者,鸡鸡都插进去了,还在白话有没有“动鸡”,你是真没长鸡鸡呢还是真没长鸡鸡呢?
  


[ 本帖最后由 曹喜蛙 于 2010-11-10 20: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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