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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 产品安全说明书 危险特性:受热分解放出剧毒的氰化物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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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6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 三聚氰胺   化学品俗名: 2,4,6-三氨基均三嗪   
化学品英文名称: melamine   英文名称: 2,4,6-triamino symtriazine   
技术说明书编码: 2030  CAS No.: 108-78-1   
生产企业名称:   
地址:     
生效日期: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三聚氰胺  108-78-1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危险性类别:   
侵入途径:   
健康危害: 未见职业中毒报道。注意,本品在高温下能分解产生高毒的氰化物气体。   
环境危害:   
燃爆危险: 本品不燃。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 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受热分解放出剧毒的氰化物气体。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氰化氢。  
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必须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或隔离式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防尘面具(全面罩),穿防毒服。用洁净的铲子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转移至安全场所。若大量泄漏,收集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全面排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戴橡胶手套。避免产生粉尘。避免与氧化剂、酸类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应与氧化剂、酸类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中国MAC(mg/m3): 未制定标准  
前苏联MAC(mg/m3): 0.5  
TLVTN: 未制订标准  
TLVWN: 未制订标准  
监测方法:   
工程控制: 密闭操作,全面排风。  
呼吸系统防护: 空气中粉尘浓度超标时,建议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  
眼睛防护: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 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  
手防护: 戴橡胶手套。  
其他防护: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彻底清洗。   
第九部分:理化特性   
外观与性状: 白色、单斜晶体。  
pH:   
熔点(℃): 〉300(升华) 相对密度(水=1): 1.57  
沸点(℃): 无资料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 4.34  
分子式: C3H6N6  分子量: 126.12  
主要成分: 纯品  
饱和蒸气压(kPa): 6.66 燃烧热(kJ/mol): 无意义  
临界温度(℃): 无资料 临界压力(MPa): 无资料  
辛醇/水分配系数的对数值: 无资料  
闪点(℃): 无意义 爆炸上限%(V/V): 无意义  
引燃温度(℃): 无意义 爆炸下限%(V/V): 无意义  
溶解性: 不溶于水,微溶于乙二醇、甘油、乙醇,不溶于乙醚、苯、四氯化碳。  
主要用途: 用于制备合成树脂和塑料等。  
其它理化性质:   
第十部分: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稳定性:   
禁配物: 强氧化剂、强酸。  
避免接触的条件:   
聚合危害:   
分解产物:   
第十一部分:毒理学资料   
急性毒性: LD50:4550 mg/kg(小鼠经口);3000 mg/kg(大鼠经口)

LC50:无资料  
亚急性和慢性毒性:   
刺激性:   
致敏性:   
致突变性:   
致畸性:   
致癌性:   
第十二部分:生态学资料   
生态毒理毒性:   
生物降解性:   
非生物降解性:   
生物富集或生物积累性:   
其它有害作用: 无资料。  
第十三部分:废弃处置   
废弃物性质:   
废弃处置方法: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的要求处置。或与厂商或制造商联系,确定处置方法。  
废弃注意事项:   
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   
危险货物编号: 无资料   
UN编号: 无资料  
包装标志:   
包装类别: Z01  
包装方法: 无资料。  
运输注意事项: 起运时包装要完整,装载应稳妥。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严禁与氧化剂、酸类等混装混运。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   
第十五部分:法规信息   
法规信息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劳发[1992] 67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6]劳部发423号)等法规,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  
第十六部分:其他信息   
参考文献:   
填表部门:   
数据审核单位: msds查询网整理   
修改说明:   
其他信息:

[ 本帖最后由 阿胡子 于 2008-10-6 22:37 编辑 ]
发表于 2008-10-7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注明牛奶添加剂,这个说明书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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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胡子应该补这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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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加一条:牛奶的主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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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鹿不破产,法治的悲哀

放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三鹿奶粉公司都将破产。而在我们这里,这家致几千名婴儿中毒,全国恐慌的奶粉公司不但不会破产,甚至在不远的将来,还会在新领导充满激情的口号中,“吸取教训,东山再起”。

原因很简单,三鹿的命运不是取决于消费者或受害者的态度,而是政府。消费者无法,似乎也不大想通过诉讼来要求赔偿,一切都有政府以向人民负责的态度在处理着。没有诉讼,或者说不经过法院,也就不可能进入破产程序。所有因侵权引起的债务,领导说了,“对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的婴幼儿实行免费筛查,对经筛查确诊为泌尿系统结石的患儿实行免费救治;筛查和救治费用由接诊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后,依法结算。”在没有法院主持的情况下,如何依法结算呢?依照过往的经验,最后极有可能先由三鹿公司尽量赔,赔得起就赔,赔不起由各级政府赔。至于什么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之类,就不要再提啦。当然,政府一般也不会白赔,三鹿总要记在心里的,除非有一天大家都忘记了。会忘记吗?天晓得。或者,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以债入股,政府成为三鹿公司的股东。然而,像三鹿这样已经臭名昭著的公司,哪个傻瓜愿意成为他们的新股东呢?

无论是在中国老百姓的眼里,还是在官员的眼里,政府就是法院,法院就是政府。这就是中国特色。无论发生什么,找政府,也只能找政府,是长期形成的一个思维逻辑。一个煤矿死掉几十个人,不等百姓开口,政府先拍板,二十万一个。煤矿老板没意见,老百姓也没意见,有意见也没用,为什么不是二百万呢?或者,为什么不是二万呢?没人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法院不会受理这样的案子,即便受理了,一定也是二十万。无论是对老百姓,还是对煤矿老板来说,政府的积极介入也是有好处的,首先少了诉讼的成本,而最关键的是,大家都相信政府,二十万是你说的哦,到时候赔不了,你们赔!地方政府也愿意,事情闹到这个程度,不是还有中央吗?再说,如果政府不积极介入,还真以为老百姓会去法院吗?不会的,他们宁可拿着棍子和汽油桶满大街找警车,也不会去找律师。到时候,万一闹大了,谁负责?

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毒奶粉事件不是发生在中国,而是美国或者其他地方,政府也会介入,但我想绝不会包办,更无权代人裁判,死一个赔二十万。诉讼的标的,赔偿的金额一定是巨大的,同时,政府开出的罚单也是巨大的。不用担心像三鹿这样不大不小的公司会赔不起,三鹿破产后,还有那么多保险公司和经销商,比如家乐福之类的,他们都将成为被告、债务人。

在我们国家,按说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都很清楚,但很显然,在政府包办的情况,这些法律都已经用不着了,我相信,没有一位处理三鹿奶粉事件的官员,他的包里会有这样二本法规。什么消费者协会,靠边站吧,就像警察来了,当保安的就应该站远一点,你算老几啊?偷着乐的,是法院的法官们,闲啊,事情闹成这样,居然没接到一张诉状。更开心的,是家乐福、沃尔玛这些超市的老板:在中国做生意真他吗的轻松啊,有一个伟大的娘舅式的政府在,自然不用为商品的质量担任何心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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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企,不能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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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吃毒药长大的这一代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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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8 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林别 于 2008-10-7 18:59 发表
吃毒药长大的这一代人。呵呵

终于说实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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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8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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