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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家伙

触目惊心,禽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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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牧歌悠扬 于 2007-10-17 12:38 发表

我一直知道你不地道
但我从来不对外人讲

还记得我们挖掘的那条地道啊...
明天也不告诉别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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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简出 于 2007-10-17 12:50 发表

还记得我们挖掘的那条地道啊...
明天也不告诉别人啊...

我一直守口如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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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7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女的看看才好!小心驶得万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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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有些事处理起来很难,弄不好就会发生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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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遇见了这么狠毒的人只能说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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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老实人伤害到自尊,被逼到墙角,也会干出凶残的事情来。
爱之深,恨之切。
好人不会这样,会潇洒地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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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青青小草 于 2007-10-17 15:52 发表
遇见了这么狠毒的人只能说命不好。

如果狠毒用在挣银子上。。。。。多少美女要不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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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清风冀 于 2007-10-17 16:29 发表

如果狠毒用在挣银子上。。。。。多少美女要不到啊。。

千万别用在写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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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7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在诗上或者用斧头砍别人或者用菜刀割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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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搞得我不都敢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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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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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8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那女的估计也有原因,估计是见异思迁了,否则不会恨成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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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8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5月15日,因晶晶提出分手,蔡超遂产生报复恶念。蔡超买来水果刀、菜刀、榔头、绳子、透明胶带等物,于当日上午10时许,将上班的晶晶强行拉回家中,扒光衣服捆住手脚、胶带封嘴,用烟头、开水、刀子对晶晶的胸、腹、腿进行人身摧残,用水果刀向晶晶胸、腹部连刺三刀后,蔡超又向自己胸部连刺两刀。晶晶肝、脾、胰、胃等器官破裂重伤,经数月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

  2007年1月12日,安康中院判处被告人蔡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除被告人蔡超赔偿被害人静静各项经济损失。

  对于安康中院一审判决中,免除被告人蔡超赔偿被害人晶晶各项经济损失一项,上诉人晶晶表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晶晶认为,蔡超采用卑鄙残忍的犯罪手段,给其人身及精神上造成极其严重的摧残,仅治疗费用就高达21万余元,今后还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家庭目前举债度日。

  晶晶说,他们家人调查发现,蔡超家有两处房产,蔡超是其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有共有权,依法应当分得份额。晶晶认为,法院应该依据《民法通则》及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判决蔡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根据蔡超的陈述认定其无偿还能力,并因此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于法于理不合,上诉人恳求省高院依法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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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8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1月,安康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蔡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蔡超无赔偿能力,免去被告蔡超民事赔偿。

一审判处后,被告人和受害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亲属代赔积极凶犯获判死缓

省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蔡超因被害人静静提出解除恋爱关系而报复行凶,持刀在静静身体要害部位捅刺数下,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蔡超的故意杀人罪行给被害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法院对蔡超及其辩护人有关量刑过重、犯罪中止等上诉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蔡超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所判刑罚并无不当。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蔡超亲属尽力代为赔偿静静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省高院认为:鉴于蔡超在二审期间有一定悔罪表现,其亲属在案发后能积极将受害人静静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并尽力代为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一方在一定程度的谅解,故对蔡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此外,省高院支持了受害人静静有关医疗、护理、残疾等经济损失的赔偿诉讼请求;对于精神抚慰金和国家救助的诉讼请求,由于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和无相关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双方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省高院予以确认。9月27日,省高院最终判决:上诉人蔡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省高院的终审死缓判决,一审法院主审法官蔺天明认为,二审判决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规定和要求,客观上也使受害人不仅赢得了官司,也得到了一定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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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8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珍爱生命,远离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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