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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彭宇案中的媒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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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彭宇案中的媒体责任

       说南京城里有个年轻人,坐公交车,下车扶起一个老奶奶,这老奶奶,当时也是乘车,却被人撞出了病。这年轻人,送老奶奶去医院,还帮着付了200元的医药费。

       这年轻人,和我一个姓,彭姓,名宇。在新闻里,彭宇后来被老奶奶指认,说是他推她下车。于是,老奶奶的家人要求他赔付医药费。最后法院判决,彭宇须赔偿四万多元。

       按媒体的广泛报道,新闻里的彭宇被称为一个助人为乐的好人,按媒体的评述,一个助人为乐的“英雄”是被法院误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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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查询了一下,这个案件的相关报道有很多,不少权威媒体都是倾向于彭宇这边:
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
大河报:《法院判决依据是法理还是常理?》
新快报:《帮人反被法院判赔4万?》
云南日报:《武断的“常理”让人胆战心惊》
齐鲁晚报:《法律不能逼人当“小人”》
南方日报:《司法判决应当依据什么常理?》
潇湘晨报:《公众表达:法官的“情理”和“常理”很可怕》
河南商报:《判决书讲法理而非常理》
羊城晚报:《见人跌倒你别扶?》
钱江晚报:《拍"案"惊奇:良知的证明还是阿Q的逻辑》
金陵晚报:《输了官司彭宇哭了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非见义勇为》
东南快报:《男子扶起摔倒老太反被告》
东方今报:《搀扶摔伤老人反被诬告索赔 法院判他赔偿45876元》
北京青年报:《彭宇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 》
海峡都市报:《老妇摔倒 你还敢不敢扶?》
南方都市报 :《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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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些相关评论中,我们可以看到,所援引的新闻大多是出自这么一条:

       去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这太冤枉了!以后还有人敢做好事吗?”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前天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否相撞;二、损失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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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我同时也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这件案件的判决书,看看法官究竟是如何来断案的:http://bbs.military.china.com/data/thread/1011/104/59/97/3_1.html
      按照媒体的叙述,媒体都是一边倒地认定彭宇不曾撞人。而在网上闹得热气腾腾,是因为徐老太的警察儿子,所以此案判决背后有“猫腻”,与并且将之拔高为法律和道德共同失效的证据……对司法机构的不满、对道德人心的不满、对社会规则的不满的社会情绪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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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在审判书上,我们必须注意的是:
       一:200元钱。这200元的医药费是彭宇出的。当时在医院,徐老太太的儿子也在场,彭宇为什么还要垫付200元?
       二:目击证人。在法庭上出现的目击证人,只有看见彭宇扶起徐老太太的目击者,并没有人看见徐老太太为何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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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既是判决书上提出的,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可是,我们的媒体的焦点大多集中在了两个地方:
       一、该案运用了民事诉讼法原理上的“大致推定”原则,这说明,比起只知道“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官,鼓楼法院的法官理论水平还是较高的,然而,法官对该原则的运用上出现了问题,即推定的角度错了。
       二、该案的判决运用了公平原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如果原被告相撞了,则必然一方乃至双方都有过失;反之,没有相撞,原告受伤,彭宇就既没有主观过错,也没有客观行为。
       这两个焦点,确实能说明了法院判决有问题。但是,在相关新闻和评论中,却已经将这个事件提升到了道德高度和政治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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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我们的媒体又犯了什么病呢?
       一、新闻的客观性。媒体报道并不真实。就像他们所评论的,法院不能依据常理推断来判定彭宇的责任,他们同样不能依据反法院判断来推定彭宇没有责任。
       二、新闻的全面性。媒体报道不够全面,对法院举证的观点,只报道其中之一,而忽略了其他的内容。相关推断过程被忽视,造成了公众的倾斜度一边倒。
       三、新闻的导向性。作为媒体,应该独立于群众判断之外。客观评价此事,而不是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盲目做出裁定。新闻不具备审判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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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这件案件最多能暴露的是,我们的媒体,一直以来都期望能达到新闻审判的目的;我们的民众,还存在偏听则暗的毛病。这个案件,在我的认为是:
       一、公交公司的责任。为什么两辆车同时到站?公交公司为什么不能给群众一个舒适的乘车环境?公交车上是否有监控能够证明?
       二、派出所的责任。派出所做的笔录为什么无端遗失?派出所为什么不走正常程序处理事件?派出所该做的伤害认定书为什么没有成为证据?
       三、民众道德责任。上车走前门,下车走后门,这是一直以来宣传的基本礼仪。在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徐老太是上车,走的是后门。自身责任应该占多数。

[ 本帖最后由 妙妙 于 2007-9-19 07:46 编辑 ]
发表于 2007-9-12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专业。黑子本行哦。呵呵。
是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问题是里面有蛮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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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得很在理。现在还是一审,且看判决证据明显存在问题,这样的情形还不具备运用公平原则的条件。连法理问题都还不是判得很清。
新闻媒体的狂轰烂炸有时对法院判决很容易起到导向作用,不自觉地加入个人感觉和观点,这是通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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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黑子的老本行呀
关注中
这样的事情现实中真的不少
竹子有一天看到一位老爷爷倒在水中
去把他扶起来 结果那老头让我给他买吃的
还让我帮他看病 然后  然后他抓住我不放
围观的人也很多   我不知道如何是好
这时  一个人告诉我  你松开他
他爱怎么就怎么了   说这老头天天在这耍赖
呵呵   弄得竹子脸通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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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里面除了弄清楚事实之外,没有什么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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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好,这就是时代的悲哀,有很多帮助别人的人受到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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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人民的代表不再代表人民的时候,只有报纸替人们说话了,导致媒体的作用被远远夸大或者偏离离了本来的方向;就像八九十年代诗人不幸充当了中国的“救世主”一样。都不大正常。
抛开事情的真相,黑子提出的问题的确尖刻,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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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4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整个案件其实并不复杂,而缺乏证据是判案不公的根本。
媒体在这中间,进行了新闻审判。

问候大家,还希望大家与我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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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5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提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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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5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没有弄清楚事实之前,讲责任为时过早。
法院的判决在司法上是可以那样做的但在逻辑上是有明显问题的。法院在钻空子(有点滥用权力了)。
在惟一确定性弄清楚之前,对无数的可能性不应该持厚此薄彼甚至执其一端的态度和做法。所谓常理实非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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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讨论的问题似乎是要建立在“假设成立”的前提下了。也就是讨论
1,假如原告没撞到被告,怎样怎样。。。
2,假如原告有撞到被告,怎样怎样。。。
3,假如原告没(或有)撞到被告,而法院这样判,怎样怎样。。。
4,假如原告有(或没)撞到被告,而媒体这样说,怎样怎样。。。
还有很多的假设:比如原告和被告确实相撞了,但是是原告撞到了被告而自己受伤了,又会怎样怎样。。。就我个人来说,我觉得这种可能性在这个事件中是比较接近于真实性的。这个老太太却也还是个强悍之人呢!

[ 本帖最后由 天放 于 2007-9-17 15: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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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6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庭上,法理是主要,但完全按情理判案,我还是第一回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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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6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听闻过这个案例,但具体还是看的黑的文字:)

司法部门应该严格按司法程序,而不应受媒体的影响。

媒体也不能干预和影响审判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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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8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天也看了报纸的报道,感觉很郁闷。但从另一面讲,我倒希望即使这是事实,媒体也不要报道才好,我有点自欺欺人了,但是这种事情报道后,负面影响还是很大的。黑子指出的媒体所犯的毛病我非常赞同,媒体什么时候也不要忘了自己对公众的导向作用。

[ 本帖最后由 李梦欣 于 2007-9-18 20: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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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案子,引发的是人性的良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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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我见到有人这样,特别是年纪大的老人,随他们死好了,反而给社会减轻负担.
呵~!当然这些个是气话,不过想要做好事,真的要好好想想是否自己安全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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