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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原罪、无罪与法律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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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我们将是非扩大化

比如犯罪

有人可以说这是因为历史背景与特定家庭教育所共同导致的后果



某人因某种思想而犯罪

但这一思想又是历史与环境的必然结果

那么他同样也是受害者

有罪的当是历史或说所有与之形成该思想有关的任何人

无限联系则包括全人类(死去的也如此,排除未来的)

其实这也可以用南美洲的一只蝴蝶引起北美洲的龙卷风来解释

那么法律对特定对象的惩罚便是冤案

然而问题又来了

如果除此犯人之外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起这义务那么我们的责任又是什么

如果说犯人有洗刷罪过的权利那么它的义务又在哪里

让我们假设A人罪名不成立

那么将来有另一B人犯了罪则被告席上的全人类(历史)中必有一个A

那么A是有罪还是无罪?

于是也便人人皆有罪而亦无罪

这也正说明了法律存在的必要性

也就是说

众人有“使人改过”的责任

个人有“使自己改过”的义务

那么也便不再“大焉”

古人之所以称“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是因为自我纠正的困难性

但这并不能推卸掉个人在行使改过行为上的义务

众人的这种“原罪”(一人过而天下过)也已确立

但同时得到了法律的宽容

即:处罚直接原因,警示间接原因

当然如果如上所述人人亦无罪则秩序将不复存在

犯罪之人因严重违反自我改过义务而受到制裁

当然入牢便认错悔改为什么不等于释放呢

这与人心不可见有关非今天讨论的主题

同时

这一推理也证实了为什么世人无须因一人之过而全下狱的合理性

[ 本帖最后由 静仔 于 2007-4-16 20:05 编辑 ]
xiahot5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4-16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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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严谨的论证逻辑哦.佩服你的如此理性思维.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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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静仔由是非进入到原罪,进而讨论合理性,很好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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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仔仔的逻辑思维很清晰,推导有理,论述流畅。

佩服仔仔对事物的理性思考,学习!

建议仔仔按文章的标准格式排版可能会比较好,也许这是你的习惯吧,也不要紧的~

问好仔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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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多人都说好,我这个教逻辑学的老师真的不知道该说什么才好。突然想起三句话:
1,原因的原因的原因就不是原因。
2,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
3,可以说的就一定能说,不可以说的就应该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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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好 呵呵
遇到逻辑我就晕 呵呵 不过这次没有 很认真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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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逻辑性很强
这是仔仔的风格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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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22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天放 于 E:fpm4M2007 22:45 发表
那么多人都说好,我这个教逻辑学的老师真的不知道该说什么才好。突然想起三句话:
1,原因的原因的原因就不是原因。
2,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
3,可以说的就一定能说,不可以说的就应该沉默。

冯老说过,思考共相的共相与思考殊相的共相两者不是平行的,是可以互相作用的
我个人觉得“原因的原因的原因就不是原因”一句也值得思考,暂还不至于下判断。一个命题是否包含具体问题,这也值得思考
人类无论是快乐与悲哀都是在无知下进行的,所以也无所谓智慧,也无所谓上帝发不发笑,有的便是将无限的激情投入到无限的消耗中去。
不可以说的是不能说,还是比较模糊很难说,还是它本身还没被发现,需要去创新?

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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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2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些文字的关连就是一个"原因的原因的原因"的示范
前原因(结果)是次原因的结果,三原因又复回到结果,两者既可以为充要条件也可为充分或必要条件

原罪是"众相"超出秩序规则即法律应然范畴的结果,而非原因,"无罪"则在应然之中,是动态中的静态,因此规则的实然性决定了罪的四大必要条件,"存在"是"不可说"的潜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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