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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子开说】偷拍,谁的隐私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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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3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偷拍,谁的隐私丢了





  事情是这样的,一男子生不出孩子,不去电视广告上的专治不孕不育医院看病,却偏偏在论坛上发帖征借腹生子的对象,开价还颇高,居然要15万元。于是有记者带着以应征者身份与该男子取得联系,并于近日会面。会面同时,记者拍下了这些图片。

  记者不知道是这名男子接触的第几名女性了,也不知道当这样的照片被公布后这名男子会有什么样的想法。大家的说法都挺多的。基本上趋向于对这名男子的荒唐举动进行讨伐。说他不尊重女性,说他不遵循社会规律,总之说什么的都有,好听的难听的一大堆。但是,就没有好事者对记者口诛一下。

  记者有什么错呢?这样的镜头我们在电视上已经是司空见惯。常常有些记者在人前称自己是政法记者,大家就会想当然的接口说是“偷拍记者”;如果有人称自己是娱乐记者,那么便会引来一阵骂声,然后称他是“乱拍+偷拍记者”;如果有人称自己是不收红包的娱乐记者,那他是“报复性乱拍偷拍记者”;如果有人称自己是收红包的娱乐记者,那他是“谄媚型乱拍偷拍记者”;如果你什么都不是,却还在那自称自己是记者,那你绝对是窥私狂。记者错就错在没有认识清楚这样的偷拍究竟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究竟能给一个人正常的生活带来多大的影响。往往,记者所注重的只是这条新闻的吸引力,而吸引力最终决定了媒体的生存力。

  那么我们就要将话题转到读者或观众身上来。受众对媒体是有选择权,如果受众不喜欢偷拍的新闻,那么记者就没有必要进行偷拍。除开那些真正舆论监督的报道,因为那样的偷拍是必要的。大概,每一个人都爱看那些被偷拍的事件,也许一开始我们是厌恶的,但一打开网站,那些自动弹跳出来的网站总会让你不知不觉点击进入,也会悄然无声去看;当然,报刊上总有那么几条新闻与偷拍有关,电视也不会例外。媒体在报道偷拍的同时配上意淫的文字和图片,同时或者还会加上几条反偷拍的新闻以做欲盖弥彰之用。

  实际上,当我们看偷拍新闻的时候,更多的是关于明星的偷拍新闻。如日前青春组合TWINS在马来西亚开演唱会时,阿娇(钟欣桐)就在更衣室里更衣的过程被“偷拍”,并被登上了香港 《壹本便利》的封面。又如,小甜甜布兰妮在产下第二个小孩五周后,在洛杉矶逛街时不小心被狗仔队偷拍到一身便装的模样,胸部被网友嘲笑已垂到胃。

  明星被偷拍,有些是因为这个明星很红,确实能让媒体无时无刻都能找到炒作的点。所以被偷拍的对象,往往都是当今娱乐圈中的红人。也有些明星是被偷拍,是为了配合宣传,保持大众对明星的关注度,他们为了成为舆论的话题,也会配合媒体进行“偷拍”。除开这两种情况,更多的明星隐私权在被无情践踏。被偷拍后明星的反应各不相同。习惯了的一笑了之,不习惯的当众谴责;再不习惯的告上法庭。总之,面对媒体时,明星也不敢真把偷拍当回事,除非他想卸甲归田。而更需要讨论的不是明星隐私,是我们普通人的隐私。其实不用多说,明星如此,何况普通百姓。就像自古以来宣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样,实际上没有一个王子会是这样同罪。

  很多时候普通大众被偷拍后,要不缄默,要不极端。而偷拍他们的人,则基本上属于报复或者敲诈。17岁的李佳(化名)收到一封勒索信,里面竟有4张她在浴池洗澡时的裸体照片,写信人要求她两天内存入一银行账号600元,否则将“更精彩的照片”公之于众。(http://news.tom.com/1006/4820/20041214-1647157.html)原安康物价局局长龚某在安康一宾馆开房与情人幽会时遭人偷拍敲诈,因敲诈数额未谈拢,偷拍录像被敲诈者寄到了纪检部门。(http://news.tom.com/1006/3877/20051130-2700241.html

  现在的偷拍已经成风,大家看这些偷拍文章也是乐此不疲。最开始的偷拍是直接在脸部,给眼睛蒙上一层黑后就以为别人看不出来;后来被偷拍的部位已经出了面部的范畴,好像偷拍者明知道如果拍人肖像会侵犯肖像权,所以采取了其他的方式。这种局面的造成,除了拍照人本身的故意外,还有被拍摄对象的无意识,这种无意识或许给偷拍者造成了可乘之机。既然偷拍没有侵犯肖像权了,那么大家最关心的是是否侵害了隐私权。我特地花了半天实践查询有关法律。从法律上讲,构成隐私的应当具有两个要件,那就是:第一为“私”,第二为“隐”。

   “私”是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所在,是构成隐私的前提条件。换言之,任何公共的、群体的事情或与之有关的事情都不能成为某个人的隐私。至于如何区分某件事是个人的事情还是公共的事情,则应因人、因事、因地而定。比如随地吐痰,原本是一件个人的私事,但是如果这种坏习惯带到了公共场合,那就不是纯粹的私事了,因为这种坏习惯已经和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发生了联系。

  “隐”是指当事人不愿让属于他的个人范畴的某件事情或某个信息为他人所知,或者受他人所干涉。例如一个人的身高、体重、身体缺陷、日记等,只要当事人不愿公开,应当予以尊重。设立隐私权的目的是为了使公民的私生活和内心世界不受干扰,这也是维护隐私权的宗旨。同样,任何个人私事都必须局限于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要求的范围内,任何违反法律、违反公共道德、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他人都有权加以干涉和揭露。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以及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纳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将处以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但从《刑法》上看,现在对“偷拍”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民法》范畴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虽然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条款。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隐私权的范围包括:1.与自己的身体、身份、特征为内容的基本信息和资料;2.与自己的生活经历有联系的社会性的信息和资料;3.与个人领域相关联的一些与自己的社会活动有关系的信息和资料。这些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但都没有对偷拍作出明确界限与规定。所以,当我们面对偷拍时,仅仅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来进行维权和赔偿,还远不能够恢复我们的精神损失和被偷拍后面对的社会压力。

  虽然偷拍一般都没有侵犯现行的这些隐私权规定,但这个行为实质上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如何尊重他人,如何强化社会公德,从法律的角度,法律底线来维护必要的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这是唤醒我们民族道德的很重要的问题。隐私权的问题要引起社会、国家以及立法者包括全民族的足够重视。归根到底,偷拍是一个社会管理的问题,更多的就是行政法方面的问题。当偷拍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时,我更希望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及时调整,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而很多时候,我们的法律总是太滞后,大概是因为中国属于“大陆法”系,通过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而进行判案,具备的个人主观性太多,而条文的出台太迟钝的缘故。

  最后要说的是,早在中国战国的时候,就有“窥宫者膑”[注]的说法。对泛滥的事物,不能让它成为风气,必须用重刑才好。

  【注】膑刑,最初叫刖刑,是把膝盖骨削掉,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该刑也改名叫膑刑。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不起来。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
发表于 2006-10-23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所提出的社会问题在当今中国比比皆是,法制进程从来赶不上流弊泛滥的进程.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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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3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关注的问题,中国的政治总是不关注人性的,新闻关注的人性是有卖点的人性,其实关注的是卖点,这样的环境就造成这种比较垃圾、龌龊、扭曲的现实。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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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3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啊,没抢到沙发~~

代表黑粉先表示强烈的支持!

这是我的命题作文,要好好看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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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3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隐私权在刑法里还没有独立的位置,归类于名誉权。无法独立出来原因很多,争论也很多,关键我觉得是良知和诚信无法保证的问题,很难平衡当事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保护。浅见。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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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3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好,隐私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现在网络的发达和现代技术的升级,给隐私保护带来了困难,有时策划能够了刀子,成了杀人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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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4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商业,记者仍然要有良知和操守。

偷拍也要遵守道德底线,要以社会利益为重。

黑这篇写得好专业,赞!

只是对象我这样的普通读者可略写低点,以更便于理解,嘻~

问候黑,期待你的作品,我知道你有好多好东东没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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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5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大了,林子里啥鸟都有,啥事都会层出不穷了

只是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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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5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子的文章总让人长见识,也很引人思考.
红一下!
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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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5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见锐利的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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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5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关注我的文字
黑子在这里一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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