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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上海男子参与轮奸少女后与其恋爱 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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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今年2月,上海的庄某跟2男子一起轮奸了李某。事后,庄某开始追求李某,并在其自愿下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鉴于这一情节,法院判庄某强奸罪名不成立,而另两位男子分别被判7年及10年。 文新传媒11月4日报道 盗窃案中挖出重大强奸案。日前,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3名被告分别被判刑,庄仁伟被判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元;张勤峰被判有期徒刑10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元;庄志伟被判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19岁的庄志伟和22岁的堂兄庄仁伟、21岁的张勤峰预谋偷窃被害人李芳(化名)的信用卡。 今年2月14日晚,庄志伟将李芳带至招待所入住,窃得李芳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并交给张勤峰。由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现失败,张勤峰、庄仁伟就用信用卡到附近超市刷卡购买多条香烟等物品变卖,共计消费3149元。 李芳收到银行的短信通知后,发觉银行卡被人盗刷,遂报案。案发后,庄志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赃款3149元。 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李芳曾无意间说起庄等3人"欺负"过她。 经侦查,上海港公安局又从中挖出重大强奸案:去年1月20日晚,庄志伟打电话给通过手机短信认识的李芳,邀她出来唱歌。在吃饭时,庄志伟、庄仁伟、张勤峰将李芳灌醉,后将其带至一旅馆房间内,使用暴力手段分别强行与李芳发生性关系。几天后,庄志伟打电话给李芳说要和她谈朋友,李芳同意并多次自愿与庄志伟发生性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当事人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性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故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庄志伟涉嫌强奸罪的事实不予认定
发表于 2007-11-5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容情,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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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人性化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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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见得一次是远远不够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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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女的也不是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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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酒后也说不定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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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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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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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6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大乱到大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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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1、那个女的定然是那个圈子里的。
2、另俩男的如果再与女的深交几次,可获无罪。
3、如此那个女的最多是脚踩三条船。
4、最后大家相安无事,性乐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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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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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彭剑明 于 2007-11-6 13:15 发表
1、那个女的定然是那个圈子里的。
2、另俩男的如果再与女的深交几次,可获无罪。
3、如此那个女的最多是脚踩三条船。
4、最后大家相安无事,性乐融融。


按南京法官推理彭宇案便可得出这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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